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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和诉霍普金斯案:华人诉讼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吴荣鹏(2)

益和将逮捕他的警长霍普金斯告上法庭。他向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请求下达人身保护令状,使之获得自由,并指控“洗衣店条例”违反加利福尼亚宪法、美国联邦宪法和1880年中美条约。但是,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拒绝了这些指控。在益和控告霍普金斯的同时,另一名中国洗衣店老板和利把同样的官司打到了加利福尼亚州地区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同样他的权益要求也被拒绝,但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的裁决书中法官对那些存在任意裁断权的“洗衣店条例”表示了强烈的保留意见,对“洗衣店条例”的执行感到不安,担心这些条例的实施会将华人洗衣店排挤出市场,并赋予白人资本建立的洗衣店以垄断地位。

由于不满加州最高法院和加州地区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益和与和利分别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因为两个案件很相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决定一并审理,并将审理重点放在一个问题上:申诉者是否被剥夺了美国宪法或美国联邦宪法赋予的权利。

胜利: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解释

联邦最高法院首先肯定了联邦巡回法院在郭湖安诉美国一案中确立起来的原则: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适用于美国公民,同样也适用于非美国公民。在明确华人洗衣店店主虽非美国公民,但同样受宪法保护之后,法院审查了“洗衣店条例”以确定其是否违反美国宪法。通过对该条例的审查,法院发现第1587号和第1569号两个条例规定虽然看上去很中立,但其执行的方式却使这种中立大打折扣。法院认为,在条例执行中,他们是专门针对一个特定的人群(即华人),实际上否定了对华人的平等的法律保护。最后,法院指出“尽管条例本身是公正的,表面上也不偏不倚,但是公权部门如果带着恶意的眼光并以不平等的方式执行和应用它们的话……那么,对平等的公正的否定仍然为宪法所禁止”。于是,大法官斯坦利·马修斯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大法官们一致同意的判决:裁定两名华人申诉者的权利被侵害了,并下令立即予以释放。至此,两例华人诉讼取得最后胜利。

启示:从法律执行的角度考察法律是否违宪

一般来讲,一个国家考察某一法律是否违反宪法多从法律本身的规定出发,看法律本身规定的内容是否与宪法内容相悖。而在该案中,表面公正的法律,却不公正地加以运用,同样也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这使得本案的判决开创了一个先例:从法律执行的角度来考察其是否违宪。

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中,益和诉霍普金斯案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当时很多美国少数族裔团体挑战一些州的种族歧视法律和政策,诸如否定他们的投票权、对学校和居住区进行隔离等,均是援引益和案作为争取获得宪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保护的依据。这样,益和诉霍普金斯案成为二十世纪中期美国平等保护法律的一个重要基石,并成为讨论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引用最多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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