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土地制度批判/杨德寿(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3、土地所有权的公与私问题
公有制与私有制优劣的比较,是个非常大的课题,本文力不能及。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国有企业中,越来越多的国有股已经或正在从这些企业中退出。原因何在?作者认为,是因为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财产不仅不能很好地保值增值,反而以很快的速度流失。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又在于,财富的支配者与所有者身份的不一致。私营企业老板以个人的财产投资,如果不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营,亏损的只能是他自己,他只能以自己的财富对别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公有制的企业则另当别论。一个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老板,无需为企业的亏损或破产承担任何实际意义上的责任。这是在同等条件下公有制企业无法与私营企业竞争的原因所在。
土地的公有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集体土地被征用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政府如果未能很快将其使用权出让,接下来就是该幅土地的荒芜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降低(如水土流失或被固体或液体废弃物污染),这是因为没有具体的使用人,导致土地管理者的缺位(形式上是政府机关但实际上不存在)。“土地不属于农民,农民当然没有理由去珍惜它。也就是说,有能力珍惜土地的人没有权利,有权利珍惜它的人没有能力。农民使用自己土地的效率,就一定比国家向农民出租土地的效率低吗?我们相信每个人会更珍惜自己的东西,绝大多数人会珍惜自己的土地。但国家做不到这一点,不可能非常珍惜地使用土地。由于种种原因,国家没有能力管好这么多土地。中国生态环境的恶化,特别是荒漠化问题说明,国家独占了所有土地,却没有能力来兼顾、来管理。”①
“现实中,由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得不到保障,政府就自动获得了干预农业生产的特权,表现为政府强行命令农民栽种某种农作物。这样,农民就丧失了自主使用土地的正当权利。这种现象的存在恰恰说明农民没有所有权。”“所以现在的土地制度既不公平,也没有效率,反而对农民造成伤害。这样的例子太多了。”②
土地公有制的立法初衷是什么呢?是基于国家的基本制度即公有制。理查德·派普斯在《财产论》③一书中,对地权与政体的关系有很精彩的论述:“不同政体对财产权,尤其是地权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在以高度中央集权和专制黩武著称的斯巴达,不仅土地锅碗均姓公,连妇女和孩子也姓公。民众无权拥有土地,只能从国家那里承包土地。”(第122-123页)。而相比之下,作为民主、共和、法治与公民权利发源地的雅典,则拥有高度成熟完备的私有财产制度。”(第5页)“雅典的显著特征是财产权与政治权利以及公民自由之间密切相关。正是在这里最早出现了独立的、拥有土地的农民。公民资格和土地所有者的资格都使得人们有能力抵抗强权的干涉,并在拥有财产的公民间建立自己钟意的政府。”(第119页)。“正是那种不对外承担任何责任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出现才促成了世界上第一个民主政体。”(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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