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土地制度批判/杨德寿(8)
2、土地管理与土地权属
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归根到底还是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即意图使土地的利用更节约、更合理、更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能否促进土地的利用,似乎可以说是衡量一切土地制度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⑧而土地的合理利用取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土地的所有制性质没有任何关系。在城市中,土地的面积不会因为它的所有人改变而增大,也不会因为它的所有人改变而更有利用价值。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否定农村集体在城市中享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理由不承认城市法人单位享有土地所有权,只要他们或在他们所有的土地上享有使用权的人,在这些土地上盖的房子、种植的树木和花草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正如我们在城市规划时根本无需考虑今后在规划区盖房子的是谁一样。
土地是一种不可移动的资源,我们通常称其为不动产,具有生产资料的性质,因此其价值不言而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规定,所有权应当是平等的,其转移也只能依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定。我国的民法也好商法也好,如果标的物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转让时有一方带有强迫性,将成为该标的物转让行为无效的理由。既然国家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可以成为土地的所有人,就应当赋予农村集体与国家平等的土地所有权,允许农村集体与国家讨价还价,不仅如此,农村集体也可以购买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它农村所有的土地。
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法律应当属于行政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不应由行政法来过分干预。与其它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一样,土地权属的流通也应受民事商事法律的调整,但国家可作适应限制:比如不能将土地卖给外国政府或外国的组织、土地权属的变更应通过登记等。
作者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国家对其有补偿并对农民有安置。然而,当他们花完国家补偿的钱以后怎么办?那些今天被安置明天就失业的人怎么办?他们的土地为什么不能享有城市“户口”?为什么他们就不可以出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或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城市作为投资?
土地作为一种不动产资源,无论其归谁所有或使用,权利人都无法将其转移。因此,土地管理的宗旨应主要体现在对土地资源的珍惜与合理利用上,而不体现在土地权属的归属与变更上。作者认为,只要土地利用符合国家建设总体规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有偿出让。农村集体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土地应当可以相互流通,农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也可以相互流通。基于此,城市的法人单位以及个人也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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