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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立法应妥善处理四种关系/杜邈
  应当将反恐法的制定提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作为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来完成。

随着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恐怖活动对我国的现实危害持续加大,反恐怖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更趋突出。在严峻的反恐局势面前,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恐法,加大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的力度。立法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以下四种关系。

反恐法与国家安全战略之间的关系。近期,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及系统性提出的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等11种安全,我国国家安全工作有了明确的方向。在以军事、政治为显著特征的传统安全思维时代,国家安全主要包括国家的领土、主权、政治等方面的安全,在恐怖活动等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突出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安全必然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包括政治、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大国家安全”。当前,恐怖活动形势与国际大环境紧密相连,特别是西亚、南亚等周边环境的变化,对我国的恐怖活动态势会产生较大影响,如一些在境外受过恐怖训练的人员进入国内,还有境内人员受到境外极端思想渗透从事暴恐活动。随着我国与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联系日益密切,发生于境内的恐怖活动可能具有国际因素;国际恐怖活动可能对我国国家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反恐法作为一部调整反恐怖工作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关涉政治安全、国土安全、社会安全、信息安全、核安全等多种类型的国家安全,归属于广义的国家安全法。因此,应当将反恐法的制定提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作为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来完成。

反恐法与恐怖活动新特点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东突”势力策划、实施的暴恐活动多发生于西北边疆地区,其规模、影响范围较为有限。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境外敌对势力利用高科技手段的远程性、隐蔽性和便捷性,非法传播暴恐音视频、图片、电子书,大肆进行极端思想宣传,煽动青年发动“圣战”,使恐怖活动在近期更多地呈现“极端化”特点。从北京“10·28”案、昆明“3·01”案、乌鲁木齐“4·30”案、乌鲁木齐“5·22”案等暴恐案件来看,恐怖分子通过自杀性袭击等方式,大肆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驾车冲撞、砍杀无辜群众,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社会上制造了持续、广泛的恐惧感,这标志着恐怖活动从边疆迅速扩散至内地,迫切需要反恐立法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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