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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立法应妥善处理四种关系/杜邈(2)

由于暴恐分子具有强烈的极端思想和狂热情绪,法律的治理重点不能只放在已发生实害结果的暴力犯罪上,还应当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遏制恐怖主义的滋长和蔓延。从“治标”的角度来看,要严厉惩治可能使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处于危险状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涉恐融资,偷越国边境,传授犯罪方法、传播暴恐音视频等,从人员、资金、物品、信息等环节构建立体防御格局。从“治本”的角度来看,应当在改进教育方式、谋求社会公正、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针对极端思想实施“去极端化”,方能一劳永逸地遏制恐怖主义的滋生和蔓延,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

反恐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我国反恐立法经历了一个粗放到精细、单一到层次的演进过程。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反恐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为反恐怖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反恐怖工作涉及的社会领域越来越广,面临的难点越来越多,涉法性也越来越强,这些问题又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仅仅依靠某一概括规定或几个部门法来调整,无法满足反恐怖工作的现实需要。因此,反恐法应当是一部实体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在实体性内容方面,反恐法应该独立规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无须依附、参照其他法律文件,其优势在于不受本国原有法律框架的束缚,具有逻辑体系清晰,涵盖内容广泛等特点,更类似于在本国法律体系内增设一个新的法律部门。而在具体架构上,反恐法应当规定恐怖活动、恐怖组织等相关概念、反恐的基本原则、反恐机构的设立与职责、恐怖活动的防范、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涉恐资产冻结、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以及社会恢复等内容,对刑事法等部门法无法涵盖的特殊内容加以系统规范,以统领反恐全局工作。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和相互尊重是反恐立法难点之一,应当使反恐法与刑事法、行政法、军事法等相关法律在形式和内容上有效衔接,以保持反恐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避免与相关规定存在重复交叉之处。在遇到个别难以回避、确实存在交叉和矛盾的问题时,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法理原则妥善作出规定。

反恐法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恐怖活动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威胁,联合国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职权范围最广、最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构建有效处理恐怖主义问题的全面法律框架,推动《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反恐文件的签署与实施。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通过专门立法促进反恐怖工作的开展,如规定不得将恐怖活动犯罪视为政治犯罪,或是不得授予恐怖分子以难民资格或进行政治庇护,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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