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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信访代理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康学萍
内容摘要:近年来,信访代理制作为畅通信访渠道,解决群众诉求的一种方法创新,受到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和信访部门的重视,党中央国务院也要求进一步完善这项工作制度。对于信访代理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思考。将信访代理与民事代理行为进行比较分析,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而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好这些关系,就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概念、法律依据、两者之间的异同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信访 代理 法律

目 录
一、“信访代理”与“民事代理”的概念 2
(一)信访代理的概念 2
(二)民事代理的概念 2
二、信访代理与民事代理的法律依据 3
(一)“信访代理”的法律规定 3
(二)民事代理的法律规定 4
三、“信访代理制”的“信访代理”与民事法律规定的代理之间的异同 4
(一)信访代理主体的法律规定 5
(二)民事代理主体的法律规定 5
四、实行“信访代理制”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 6
结语: 6








引 言

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新时期做好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信访代理制”就是其中的一种新的工作方式创新,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了一定的效果。2014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该意见提出“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提出“健全公开透明的诉求表达和办理方式。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做法 ,更加重视群众来信尤其是初次来信办理,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树立通过上述形式也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导向。” 那么,这里所说的“信访代理”与一般民事活动中的“民事代理”的关系如何,也就是说,如何认识“信访代理”,如何处理“信访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关系,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信访代理”与“民事代理”的概念
(一)信访代理的概念
根据有关文件,对于“信访代理”给出了如下定义:“党政干部作为责任主体,从受理登记、调查了解、提出措施,到组织协调、解决问题、反馈结果,全程代表人民群众利益,正确解决诉求,维护公平正义的制度,变群众诉求为党政干部的责任,变群众着急为党政干部着急,变群众跑腿为党政干部跑腿,变被动为主动,变后期化解为初期预防,变裁判官为办理人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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