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信访代理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康学萍(2)
“信访代理”的基本做法是“代理群众各有权处理问题的部门反映诉求、咨询政策、协调解决问题、变群众跑腿部门跑腿,变群众着急为干部着急。”
“信访代理”的方式是:“信访代理分为主动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三种方式。主动代理—根据职责规定主动代理,帮助信访人反映问题,解决诉求。指定代理—由区领导或信访办指定,代理帮助信访人反映问题,解决诉求。委托代理—信访委托人主动要求,代理帮助反映问题,解决诉求。”
(二)民事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是行为人亲自进行,但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活动越来越复杂,各种民事活动都要公民、法人亲自完成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将一些行为由他人代为完成,因此,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代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代理人的行为能够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使得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比如代订合同,诉讼代理等。(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时,只能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是由代理关系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根据代理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代理关系包括三个方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代理人与代理行为的相对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后果的归属关系。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至于哪些行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除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亲自完成以外,均可通过代理人进行。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信访代理与民事代理之间在概念或者说定义是存在区别的。
二、信访代理与民事代理的法律依据
(一)“信访代理”的法律规定
目前,就我国信访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信访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1号令),就北京地区来讲,除上述依据外,还有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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