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兵团农牧团场多发性犯罪办理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之研究/贺胤应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各个环节,包括决定是否立案、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定罪量刑、减刑、假释等,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该遵循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本文将结合兵团农牧团场的多发性犯罪办理谈一谈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
经过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不懈思考和探索,目前,关于宽严相济内涵的学说已经比较丰富。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包括:该严则严,即对严重犯罪,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当宽则宽,即对罪行较轻、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则应从宽处罚;严中有宽,对所犯罪行严重,但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宽中有严,虽然罪行较轻,但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如累犯)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宽严有度,即对犯罪人的处理,不论宽或严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宽严审时,即对犯罪人的处理,必须考虑一定时期的社会情况或者从严或者从宽。 有学者从“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了语义学上的分析。“宽”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包括“该轻而轻”“该重而轻”两层含义。“严”指严格、严厉、严肃,在这“三严”中,更应该强调的是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济”也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通过严以体现宽);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即要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既不能宽大无边,也不能严厉无比,宽严的比例、比重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进行调整。 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实务界也有人提出了大体相似的观点: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于法有据;宽严适时,有张有弛;多数从宽,少数从严。
这些观点虽然表述方式有异,所涉及的面各有不同,但基本上都准确地界定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内涵的重点和焦点之所在。系统起来讲,即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宽”与“严”两者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由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对不同犯罪的处理也应当有所区别。因此,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则,努力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使宽有节,不法外施恩,严有度,不无限加量,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最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精神和落脚点是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也就要求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具体办理案件中,应当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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