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兵团农牧团场多发性犯罪办理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之研究/贺胤应(3)
2、对具体办理四类多发性犯罪的思考。
(1)盗窃犯罪。上世纪60、70年代,在兵团农牧团场中,连队职工家里常常是夜不闭户,偷窃的事情很少发生。但是随着团场人口的增多和经济交往的频繁,现在,盗窃犯罪已经成为团场的第一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约占普通刑事案件的40%左右。作为侵犯财产性犯罪,盗窃罪发案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所致。一是,团场中的一些年轻人没有固定工作,却不凭力气挣钱,好吃懒做,为了快点来钱,便铤而走险触犯法律走上了犯罪道路。二是团场每年都有许多从内地来打工的“季节工”,这些“季节工”中,一部分人有小偷小摸的习惯,有时会趁机偷一些;一些人则可能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挣不到钱迫于生活而偷盗。从盗窃罪所侵犯的对象来看,不外乎职工群众的钱财、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但却极易造成职工群众农业生产的停顿和生活的影响,使职工群众对于自己生活的团场、连队失去安全感,办理这种类型的案件,我们要注意从这样几个方面区别考虑:(1)区别盗窃罪与一般偷盗行为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盗窃数额,二是盗窃次数。要注意从盗窃的数额角度进行区分,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甚或是数额特别巨大,尤其要注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法定情节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情节轻微,并具有该解释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另外,要注意盗窃的次数,如盗窃三次以上的,即使数额未达到较大,也构成犯罪。(2)要区别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原因是因为生活所迫还是以盗窃为业或者其他原因,对于因生活所迫偶尔犯罪的,我们要从关注民生的角度,予以从宽处理;对于以盗窃为业或者其他原因的,要严格适用法律,依法从严处理。(3)要区别是在本地作案还是流窜作案,流窜作案多属于惯犯,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严处理。(4)要区别是数人结成团伙盗窃还是一般的结伴盗窃,对于团伙盗窃要依法从严处理。(5)要区别所盗窃的是生产资料、金融机构、文物还是一般的财物,前三者是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要依法从严处理。(6)要区别民事盗窃与一般的盗窃犯罪,所谓民事盗窃,是指因民事(包括经济行政)纠纷或者矛盾引起的盗窃行为。这样的案件,从表面上看,虽然实施了偷窃行为,与盗窃有相同之处,但是从实质上看,不论在实施盗窃的原因上,还是在实施盗窃的目的上,都与盗窃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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