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兵团农牧团场多发性犯罪办理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之研究/贺胤应(4)
(2)故意伤害犯罪。故意伤害犯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身体接触一类犯罪,引起这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在基层连队,男性职工都比较喜欢饮酒,近年来,因为饮酒失态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比较多,这值得我们重视。此类犯罪多表现为因为一些小事而引发矛盾和积怨,一时冲动或想不开而大打出手,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办理这类案件,要做到:(1)首先要考虑故意伤害的结果是致人轻伤、重伤还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对轻伤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重伤以上的案件,要依法严格予以处理。(2)要注意分析引起故意伤害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故意直接实施的还是被害人存在过错引发被告人实施的,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在量刑和解决民事赔偿时应该充分予以考虑,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一个因素。(3)要注意分析是不是因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所引起的伤害,是不是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因为一些小事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对于这类伤害,要依法从宽处理,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确需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4)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给被害人应有的民事赔偿,对于积极赔偿,减少被害人因身体伤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从宽处理。(5)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态度,被告人通过道歉、赔偿等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被害人提出从轻处理意见的,综合分析后,可以依法予以从宽处理。(6)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团场中有些青年人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动辄持刀行凶,不计后果,往往造成严重的伤害或死亡后果,对此类案件的认定,除具有明显的杀人意图或者伤害的意图者,应分别认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以外,犯罪人往往是突然起意行凶,对于致伤还是致死采取不确定的态度,即放任的态度。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来定罪,即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因为,不论造成哪一种结果都在其犯意之内,是不违反其本意的, 要注意避免走极端而一律定故意伤害罪或一律定故意杀人罪。
(3)强奸犯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即妇女依照自身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关系亲疏为标准,将强奸罪分为陌生型强奸和相识型强奸,是美国犯罪学家对强奸进行分类研究中一个很具代表性的分类方法 。有同志经过实证分析得出,陌生型强奸的案发情况主要包括拦路强奸、哄骗幼女强奸,以及双方偶遇临时起意突发强奸等几大类型;相识型强奸的案发情况包括熟人关系强奸、同事关系强奸,亲属关系强奸、邻里关系强奸等几大类型。 兵团近年来发生的强奸案件基本可以归到这两大类中。陌生型强奸案件所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手段极具暴力性,因而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相识型强奸具有侵害对象特定性、侵害手段隐蔽性、反复多次侵害的可能性增加等特点,因此对强奸犯罪要贯彻严的方针,依法从严打击,切实维护妇女的身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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