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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一体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学理论体系/李僚义
引子
2007年5月10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在北京成立。中国检察学研究会的成立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喜事,是中国检察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检察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为所有涉及到检察理论的文章找到了一个新的完整的学科归属——检察学,必将极大地促进检察学理论和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作为热爱检察调研的干警,我们从心底感到无比的兴奋和激动。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检察理论研究的课题制、年会制、专题研讨等机制逐步完善,检察理论研究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但是,如果让一些搞检察理论研究的同志讲讲什么是检察学,检察学有哪些特点,检察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却很少有人能系统的说出来,尽管他们一年可以发表不少检察研究方面的文章。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个的例子或许可以说明这一点。在开写这篇文章之前,我们试图从网络上搜集一些资料,但是,当我们在“百度搜索”中键入“检察学”后,有关以“检察学”为研究主题的文章却十分少。 网络上寻找资料基本宣告失败后,我们又将目光转向了图书馆,在这里,我们发现了一本由湖南省检察官协会编辑一系列的《检察学研究文集》,这让我们眼睛为之一亮,但是当我们翻看内容时,却大失所望,文集里面基本没有专门研究“检察学”的文章。由此可见,尽管我们的检察理论研究和调研成绩比较突出,但是,针对 “检察学”的研究成果却并不多,而且显得较为零散、混乱,一些论著冠着检察学研究的帽子,却不是专门针对检察学研究的。现在,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成立了,我们觉得应该借着这个平台,针对“检察学”进行一番深入的研究,以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推进检察学研究向更深、更广、更系统的方向发展。基于此,我们试图对检察学做一番初探。
一、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及学科特点
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对同一社会的某一特定方面的现象进行系统的、专门的研究,检察学作为社会科学中的一个独立学科,也自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目前,关于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已经有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士作了一番探讨。石少侠教授认为,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就是其研究对象和领域。 龙宗智教授认为,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检察法律制度、检察制度建设实践、检察理论、国外的检察制度和实践、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张智辉、李哲等专家从检察学的学科使命角度入手,认为检察学的学科使命包括四项:一是研究中国现代检察制度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二是研究检察权配置的科学性及其具体内容;三是研究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四是加强对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探索检察制度的基本规律。他们进一步认为,在检察理论体系中,检察权的基本原理、检察制度、检察工作、域外检察和检察制度史都是检察学需要研究的内容,检察学作为一门科学,应当围绕这些内容,分层次地进行理论研究。 上述学者和专家研究检察学的视角各异、方法不同,但基本上回答了“什么是检察学的研究对象”的问题,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石少侠教授的观点有失偏颇,检察文化和检察历史也应当成为检察学的研究对象。龙宗智教授认为的检察法律制度、检察制度建设实践、检察理论,三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合的部分,进行检察制度建设实践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检察法律制度的研究,以检察法律制度为主题形成的文章本身就是检察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张智辉、李哲等专家认为的“检察工作”,我们认为其包含的内容太宽泛,将其作为检察学的研究对象也不具有科学性。综上,我们认为,检察学是以检察制度、检察行为(活动)、检察文化和检察历史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应用法律学科,其主要特点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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