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位一体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学理论体系/李僚义(3)
二、四位一体,构建中国特色的检察理论体系
前面所述,检察学是以检察制度、检察行为(活动)、检察文化和检察历史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应用法律学科,因此,我们认为,进行检察学研究,需要从四个方向展开,分别是:检察制度、检察行为(活动)、检察文化、检察历史。这四个方向中,检察制度、检察行为(活动)是研究的重点,处于统帅地位,检察文化和检察历史则处于从属和基础的地位,四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体系,也就是所说的“四位一体”,四者结合一体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检察理论体系。
1、检察制度研究方向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政府、法院并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体制自成立以来,围绕检察机关的相关非议和争议一直存在。除个别人基于政治上、学术上的动机另有所图外,不能否认,由于检察权相比其它国家权力诞生的历史较短、法律制度架构存在一定的不完善的原因,我们的检察制度是有一些不完善之处。但是,多年的检察实践证明,中国的检察机关是能够担当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任的,对于其中的不完善之处,我们必须深入开展相关的研究,促进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因此,检察制度研究方向担负着重要使命。我们认为,检察制度研究方向,主要是以检察机关的地位、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检察队伍建设为研究内容的。
检察制度的研究方向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检察机关的宪法和法律地位研究;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体制研究;人民检察院内部检察机关负责人与各部门之间、检察机关负责人与检察官之间、各部门之间、各部门负责人与检察人员之间的关系问题研究;检察人员的录用、选拔、管理、考评、晋升、培训、监督问题以及如何培养高效、廉洁、公正的检察官队伍的研究;针对检察制度中的新制度如人民监督员、主诉检察官等制度的研究;完善检察制度的立法对策研究;等等。
进行检察制度研究目前可以依据的主要法律规范和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第3款,第129条至第133条等条文中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独立地位和特有职能,对于确立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具有重要作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检察官培训条例》、《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等高检院的规定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也都是进行检察制度研究的重要法律规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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