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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类内部期刊的历史回顾与展望/贺胤应(9)
二是要进一步避免所刊登调研文章的雷同和低水平重复研究问题。笔者发现,当前,一些检察类内部期刊刊登的调研文章存在雷同和低水平的重复研究问题,如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为例来看,2007年,许多期刊都专门开辟了有关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的专栏,有的称之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专栏”,有的称之为“宽严相济专栏”、有的称之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这些栏目全都针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而开设,但是里面所探讨的问题及观点都没有超出一些学者、专家的观点,创新性不足,甚至一些文章还存在严重雷同的迹象,只是换了一种表述方式而已。检察类内部期刊要做本地区检察调研的领头羊,坚持正确的检察调研倾向,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积极撰写具有一定原创性的检察基础理论文章和应用理论文章,杜绝抄袭和空洞的理论复述,形成比较健康的调研风气,使检察调研对检察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三是要进一步慎重对待检察类内部期刊刊登的广告。检察类内部期刊刊登的广告从被宣传主体是否属于检察机关分为两类。一类被宣传主体为检察机关的广告,也即一些检察机关以协办、赞助的名义在检察类期刊上做广告,宣传自己院近些年来取得的成绩。如《河南检察论坛》2007年第4期封二刊登的内容是“珍惜荣誉再攀新高——记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院主办的《都市检察》2007年第3期封二刊登的内容是“服务大局,创新发展——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三个服务’工作纪实”即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另一类被宣传主体为非检察机关的广告,也即检察类内部期刊利用自己的版面给一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做广告,由这些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如《山东检察》2007年第10期彩色插页刊登了三份广告,分别为济南市历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丁庄镇、邹平农村合作银行等三家单位,该期封三为济宁供电公司的广告,封底为聊城供电公司的广告。《渭南检察》2007年第3期封底刊登的广告为韩城市矿务局。对于被宣传主体为检察机关的广告,笔者认为,既然是检察机关主办的期刊,刊登检察机关的广告没有什么消极意义,反而有助于交流和相互促进提高。对于被宣传主体为非检察机关的广告,笔者认为,这不太妥当。我们的期刊均为内刊,主要在检察机关及部分政府机关、人大等单位免费交流,其影响面是十分小的,而作为被宣传主体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企业),如果真心想为自己做广告,并且他们会算广告经济账的话,首先自然选择的是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检察类内部期刊根本不是其首先考虑的媒体。这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所以愿意做广告,主要原因还在与他们看准的是检察机关的这块“金”字招牌,他们并不希望自己花的钱能够通过广告赚回来,而希望通过广告换取其他可以由检察机关掌握的利益。俗话说,拿人手短,吃人嘴短,检察机关通过广告这种形式变相地收了相关单位的费用,那么就可能产生这样一种后果,即检察机关与该单位的关系通过广告业务关系密切起来,一旦涉及到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职务犯罪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查起案来就不会那么理直气壮,就可能受到干涉。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该注意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保持一定的距离,进而树立自己的法律监督权威和中立形象。因此,要进一步慎重对待检察类内部期刊刊登的广告,对于检察类内部期刊办刊经费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追加预算等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万不可采取这种饮鸩止渴的短见方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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