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司法规律的内涵——兼谈司法规律对检察权配置的意义/贺胤应(2)
二、司法规律的概念及其特点
要探讨司法规律,先要搞清楚何谓规律。规律是一个哲学用语,亦称法则,源于古希腊哲学中的逻各斯,在中国哲学史上往往称之为道或者天道。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其共同特性有三方面,一是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过程本身所固有的联系;二是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中的本质联系;三是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过程中的必然的联系。规律是客观的,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规律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二是指规律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三是指规律的不可抗拒性,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规律总是以其铁的必然性起着作用。规律是客观的,不等于说人们在客观规律面前就无能为力。人们在实践中,通过大量的外部现象,可以认识或发现客观规律,并用这种认识指导实践,即应用客观规律来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为社会谋福利。
司法工作作为专门的活动,也必然有其规律性可言。笔者认为,所谓司法规律是指司法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的基本规律。司法主体即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在不同社会和不同的法律体制下有所区别。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里,司法权专由法院行使,司法权和审判权同义,法院便是司法机关。在我国,司法权一般指的是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亦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的主体。本文着重研究中国司法规律,自然所说的司法主体指法院和检察院。
司法规律具有这样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差异性。不同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社会文化背景与价值观念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同国家的司法规律在具有共性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二是普遍性。司法规律是对司法工作的系统梳理和总结,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无论司法官从事哪一方面的司法工作,都离不开司法规律(宏观角度)的指导。三是发展性。社会在发展,司法面临的形势在变化,司法工作也在不断发展,因此司法规律在保持不变的基础上,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四是科学性。司法规律兼具社会规律和思维规律二者的特点,必然也具有科学性,是能促进司法工作朝着正确方向发展的规律。五是绝对性。也可以称为客观性、不可违背性,司法机关的改革和发展及司法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遵循司法规律,依司法规律查办案件、处理纠纷,否则就有可能办错案,达不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三、司法规律的分类及层级体系。
司法规律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相应的分类,对司法规律进行科学的分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在本文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理解司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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