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司法规律的内涵——兼谈司法规律对检察权配置的意义/贺胤应(3)
首先,依据司法规律作用的对象不同,分为静态的司法规律和动态的司法规律。所谓静态的司法规律是指有关司法组织架构及司法权科学配置的规律,具体是指法院、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架构以及审判权和检察权科学配置的规律。所谓动态的司法规律是指司法权的行使主体具体运用司法权处理案件、化解纠纷的基本规律,具体来说,是指法院的法官运用审判权处理案件的规律,检察院的检察官运用检察权查办案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规律。静态的司法规律主要解决的是司法制度的设计问题,没有科学的制度架构,很难想象会有公正廉洁高明的司法官,因此静态的司法规律与动态的司法规律相比,处于基础的地位。
其次,依据司法规律所处的地位不同,分为宏观的司法规律和微观的司法规律。宏观的司法规律所探讨的是司法规律的一般问题;微观的司法规律所探讨的是司法工作某一个方面的规律,如审判规律、检察规律,甚或是审判规律下的民事审判规律、检察规律下的公诉检察规律等等。宏观的司法规律处于基础性的指导地位,对微观的司法规律的探讨离不开宏观的司法规律的指导,反过来,对微观的司法规律的总结梳理,有可能促进宏观的司法规律的发展变化。
通过对司法规律的分类,笔者进一步发现,司法规律具有一定的层级体系。
窃以为,司法规律一共有三个层次。其中,司法规律是第一级层次,这一层次的司法规律是最基础的、最原则性的,也是最为重要的,类似于前面提到的宏观的司法规律。在第一层次下,司法规律又有第二级层次。这一层次中,司法规律被分为审判规律和检察规律。审判规律是指人民法院及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处理案件、化解矛盾过程中的基本规律,检察规律是指人民检察院及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查办案件履行法律监督权过程中的基本规律。司法规律的第三级层次更加细化,如在审判规律之下,又可依据不同性质的审判工作,依次分为民事审判规律、刑事审判规律、行政审判规律、审判监督规律、审判执行规律等;在检察规律之下,又可依检察机关不同的职能性质,细分为公诉检察规律、职务犯罪侦查检察规律、诉讼监督检察规律、民事行政检察规律、控告申诉检察规律等。
四、中国司法规律的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与中国司法规律的内涵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过程中,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 经过一年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学习,我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有了一定的理解,因此在思考、梳理中国司法规律的内涵时,我觉得,有必要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与中国司法规律的内涵的关系进行一番梳理。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