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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司法规律的内涵——兼谈司法规律对检察权配置的意义/贺胤应(5)
第一、依法司法。依法司法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中国司法规律的首要的基本内涵。依法司法简单说来,就是指司法主体在履行职责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此处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在我国,依法司法具体体现为一句耳熟能详的法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该原则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有所体现。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应依据客观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不能以主观想象或主观判断为根据,更不能按事先定好的框框去搜集证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办理,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惟一标准和尺度,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首先要按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的性质,其次要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
第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最早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过程中提出来,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现在,司法独立作为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已经为世界各国人民普遍接受。在我国,司法独立被表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并在宪法、诉讼法及有关组织法中作了明文规定。司法独立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司法权不依赖也不受制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二是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 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四是司法官独立,司法官应超然于一切机关、团体、组织,其所从事的司法活动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外部或内部的非法的干涉,司法官的身份、薪水、地位、安全应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以保证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
第三、司法平等。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平等是宪法该条在法的适用中的具体体现。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须做到司法平等,司法平等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题中之义。司法平等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既不能搞特殊优待、法外施恩,也不能搞任何歧视;二是一切公民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司法机关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管他们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秉公执法,一视同仁,依法论处;三是司法机关对所有的公民都一律平等适用法律,同样的犯罪应给予同样的处罚,不同的情节应予以不同的处理,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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