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司法规律的内涵——兼谈司法规律对检察权配置的意义/贺胤应(6)
第四、高效廉洁。效率是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一般认为,法与效率的关系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民众可以根据效率原则和价值来考察和衡量法律的运行机制,从而为法律按照理性和预设的机制运行提供最优化的经济模型;法律对效率的实现起着促进作用,如法律可以作为计算的规则体系,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生产效率、配置效率、工作效率等方面均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司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人、守护人,从事司法活动时应当做到及时、准确、有效,避免无故的工作拖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毒瘤,司法腐败作为腐败的一种类型,对社会的影响尤为恶劣,因此在毫不动摇地反对和惩治腐败同时,还要努力造就一支廉洁、公正、文明的司法官队伍,为司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精神动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培养司法官队伍,具体需要做到:一要加强司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职业信仰;二要加强制度建设,使其没有腐败的土壤和机会;三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财富观和价值观。
第五、制约监督。思想家孟德斯鸠有一段著名的论点:“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考察近年来发生的司法腐败案件和发现的错案,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就目前而言,中国司法主体的制约监督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具体表现在:一是按照我国的宪政体制,法院和检察院要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人大)负责,接受其的监督;二是在司法主体内部,检法两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有一种互相制约机制;三是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四是法院、检察院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专事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监督;五是在机构设置上体现出制约性,如检察院实行批捕、公诉分离就是一种典型的制约机制;六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法院和检察院也要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中立权威。此内涵包括两方面,即司法中立和司法权威。所谓司法中立,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应以不偏不倚的主观态度处理各种案件和纠纷,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司法中立既是司法制度得以确立及得到普遍社会主体的心理认同和支持的基本前提,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屏障,事关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是否能够实现。恢复法制建设30年来,我国关于司法中立的理论逐渐得到认同落实,实践中逐渐确立了司法中立的具体制度,如人民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客观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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