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略论中国司法规律的内涵——兼谈司法规律对检察权配置的意义/贺胤应(7)
司法权威既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也是现代法治实践的结果。任何社会必须树立有效的司法权威,没有司法权威就没有法制和法律的权威,而没有权威的司法则是无能的司法,不可能承担起其在法治社会中应有的功能。通过考察中国司法工作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看出,司法权威不是自然而然地生成的,而是由国家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以及各种社会机制(包括司法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公民的法律意识等)等综合作用的结果,中国的司法机关权威已经树立,但是与法治国家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需要不断地提高司法权威。
第七、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之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就是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因此,执法为民也是司法规律的内涵之一。作为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来说,执法为民就要求做到,司法工作必须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八、服务大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服务大局就是要求政法机关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服务大局同样也是司法规律的内涵之一。司法机关及司法官服务大局,就是要在司法过程中做到:一要胸怀大局,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要立足本职,通过运用司法权,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全力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九、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司法规律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规律,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具体到司法官,需要做到:一要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三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四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司法工作的带头作用。
第十、司法责任。司法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特殊的工作,虽然有着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但也难免出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形成错案。对于错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同时要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有关责任,此即司法责任。司法责任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产生的一个权力约束机制。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其他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都对司法责任进行了确认和规定,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对于强化司法意识,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