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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规律 促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科学发展/贺胤应(2)
一是一些地方检察院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目前,绝大多数市级以上检察院都建立了对下级检察院、对本院各部门和检察人员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进行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核是一件好事,通过考核和排名,可以鞭策、促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深入发展。但是,一些地方检察院习惯于做表面文章,所制订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检察院强调每年每个干警都必须完成一定篇目的调研文章,否则就要罚款或者“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选先进的资格。对这种重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态度笔者表示敬佩,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将调研作为每个干警必须完成的工作是违背人的个性和发展规律的。俗话说,术业有专攻。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和特长,有的人可能比较喜欢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也比较擅长,一年可以写出不少调研文章;有的人则可能是办理案件的好手,但是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却不喜欢或不擅长,即使可以基于实践经验写出一些调研文章,也多具有偶然性,而非必然性,对于这样的一线办案人才,如果业务工作比较突出,难道能对其采取“一票否决”制吗?如此一来,岂不缺乏了公平性。二是一些地方检察院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核唯发表论,即只要调研文章发表了,就可以加分,而不论此文章的质量如何、是如何发表的。如此一来,一些检察院和内设部门为了多得绩效考核分数,便掏钱购买版面发表文章,最典型的做法莫过于和一些学术期刊合作编发增刊,将本院或本部门的干警所写的文章全部予以公开发表。诚然,这样的增刊文章与时下的学术理论界整体风气败落不无关系,其导致的结果是花了钱,生产的却多是一些理论垃圾,助长了检察理论研究浮夸之风,于检察工作而言意义不大。三是一些地方检察院未建立起与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相配套的激励制度,或者虽建立了,但是缺乏科学性。有绩效考核制度,必须得有相配套的激励制度,如此,绩效考核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在一些地方检察院,只有绩效考核制度,却并未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机制,如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调研骨干人才缺乏应有的奖励,提拔任用干警不看该干警的检察理论研究能力等等。也有些地方检察院,以检察经费有限为由,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核的奖励幅度很小,难以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二是一些基层 检察人员对某些检察问题的研究存在低水平的重复研究。
创新性和实践性是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生命力所在,要使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有所创新,对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方法可能会有很多,避免重复研究,应当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重复研究是一项费时费力得不到社会认可没有任何意义的事情。笔者通过调研发现,目前,一些基层检察人员对某些检察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低水平重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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