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规律 促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科学发展/贺胤应(3)
我兼职管理的图书阅览室每月都会收到几十份检察理论研究类的内部期刊,既有省级检察院主办的期刊,也有市级检察院主办的期刊,还有一些是县区级检察院主办的期刊。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通过检察类内部期刊可见一斑。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为例来看,2007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工作的重点和热点,围绕此主题,检察实务界的干警撰写了大量的文章,许多检察类内部期刊也都专门开辟了有关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的专栏。省级检察院主办的期刊,如福建省检察院主办的《福建检察》(2007年第5期)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专栏”;四川省检察院主办的《四川检察》(2007年第2期)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等。市级检察院主办的期刊,如漳州市检察院主办的《漳州检察》(2007年第4期)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厦门市检察院主办的《厦门检察》(2007年第5期)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专栏”等,这些栏目全都针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而开设,但是里面所探讨的问题及观点都没有超出一些学者、专家的观点,创新性不足,甚至一些文章还存在严重雷同的迹象,只是换了一种表述方式而已。除此之外,围绕其他热点主题如“刑事和解”、“大学习、大讨论”等发表的检察理论研究文章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雷同和低水平的重复研究。
三是一些基层(范围同前)检察人员不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检察理论研究属于学术研究的范畴,进行检察理论研究,必须遵循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但是,有些检察理论研究者往往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孰视无睹,具体表现在:一是一稿多投。同一篇稿子,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发表效果,往往同时投好几个期刊,最后因期刊之间缺乏信息沟通机制而造成一篇文章同时在好几份刊物上发表。一稿多投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道德行为,学术界对这种行为是严厉谴责的,因为它一方面造成了期刊版面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侵害了期刊所拥有的版权。实践中,绝大多数期刊都是反对一稿多投的,部分期刊还针对一稿多投建立了相应的惩罚机制,如《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在“本刊声明”中对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金泽刚“自即日起五年内,不再接受金泽刚先生的任何投稿”的处罚即是典型一例 。二是引用不注明出处。我所在的《兵团检察研究》编辑部常常会收到许多长篇稿子,这些稿子多是八千甚或上万字,但是通篇却很少有注释,文末也没有参考文献。看到这样的稿子,多少让人有点纳闷,难道通篇都是自己的原创观点,一点都没有引用别人的观点?对于来自一线的调查报告类文章来说,不可否认,或许真的很少引用别人的观点,但对于理论研究类论文来说,一般都应该有引用的注释和参考文献。引用不注明出处,说轻点是不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说严重点是就是一种变相的抄袭。三是不遵循基本的学术格式。凡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一般都会有一个学术格式,这个格式简单来说,主要就是内容摘要、关键词等,但许多学术文章往往缺少这些,或者虽有内容摘要和关键词,但是表述的欠妥当、欠准确。四是抄袭和让人捉刀代笔。 抄袭主要表现在一些检察院对检察人员的调研工作有任务,一些干警为了完成任务便东抄抄、西凑凑,最后拼出一篇文章来。让人捉刀代笔首先表现在个别领导干部自己不写文章,让其他人员代写,最后署领导的名字发表;其次表现在一篇文章署了三四个人名,但是真正参与写作的却是其中的部分人,其他人都是挂名。抄袭和让人捉刀代笔是一种严重的学术腐败行为,远比前面几种行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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