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遵循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规律 促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科学发展/贺胤应(4)
四是一些基层(范围同前)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以下简称研究室)的定位不准确,很少有大作为,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
研究室是地方各级检察院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检察官协会或检察学研究会的办事机构大都设置在研究室,因此,一个单位、一个地区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开展的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院、该地区检察院研究室的职能作用发挥的如何。笔者发现,一些基层检察院的研究室的定位不准确,在本单位没有大的作为,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职能作用发挥很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检察院把研究室当成本单位“老弱病残”等检察人员的安置场所。一些检察院为了使一些行将退休的和工作能力不强的检察人员有地方待,往往将其安置到研究室。这些人要么年纪大,要么资格老,要么后台硬,根本不具备进行检察理论研究的能力和水平,甚至连一般的工作都很难做好。这导致研究室与其它业务部门相比较而言,很难吸引年轻的具有较高学历的法律人才专心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二是一些地方检察院经常对研究室额外增加一些与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无关的工作,研究室干警大部分时间忙碌于这些事务性工作,而无暇顾及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如有的地方检察院把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设在研究室,而按照高检院目前的机构设置来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设在办公厅(室)内;有的地方检察院研究室还要负责本院的案件评查工作、综合文字材料的撰写工作;有的地方检察院研究室干警常常被其他部门借调从事其他工作;等等。三是就省级检察院研究室来看,高检院要求省级院研究室要检察基础理论和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并重,但是目前中西部地区一些省级检察院对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尚未有足够的重视,对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规律也缺乏应有的认识,也不完全具备进行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能力。四是市县级检察院研究室建设尚存在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市级检察院均设置了研究室,仍然有个别检察院没有设置研究室,由办公室或政工部门代行职权;一部分县级检察院设置了研究室,但人员空编严重。
五是检察理论研究界存在一定程度的自语自说,缺乏学术争鸣和批评的氛围。
近些年,检察改革和刑事诉讼改革工作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围绕此主题涌现出了大量的新观点,许多也都以文字的形式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了。但针对这些新观点的学术争鸣和批评文章却十分少,检察理论研究者都是你说你的、我说我的,一团和气。理论研究缺少争鸣和批评,对新生的观点而言不但没有好处反而不利,因为真理成长的规律是,真理需要通过争鸣和批评才能越辩越明,缺少争鸣和批评所导致的结果可能会使新生的观点只是昙花一现,缺乏顽强的学术生命力和实践操作力。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