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规律 促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科学发展/贺胤应(7)
二要科学进行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绩效考核。对检察院研究室人员的考评可以以单个的干警为单位,对非研究室干警的考评应以部门为单位,因为一个部门中有许多人,集合集体智慧完全可以写出一定数量的好文章来。要避免出现人人都写理论文章,却都是抄袭或蒙混过关的现象。对采用增刊方式或者掏钱购买版面发表的文章,一律不能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此外,可以逐步施行检察理论文章代表作制度,即一个检察院或者一个部门甚或一个干警应当在一定时期内有自己的检察理论研究的代表作,对代表作可规定详细的条件,只要有符合条件的代表作,即使该院、该部门或该干警没有完成法定的文章数量,也应该算完成调研任务,以此来鼓励多出精品。
三要构建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机制。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是为检察工作和检察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的,要使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切切实实发挥这方面的作用,就必须构建一套促进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机制,使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能够及时看到有价值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从而使优秀成果影响立法、进入决策、推动工作。笔者认为,省级检察院研究室应当切实担负起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具体来说,各省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申请、评价、审批、实施、奖励机制。
四要不断完善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选拔使用机制。一是要全面建立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最终形成不同层次的国家级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省级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地市级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并要建立使低层次的人才库向高层次的人才库流动的机制。二是各级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要成为本地区、本单位的检察理论研究带头人,不但自己要搞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还要积极带动其他有兴趣人一起参与搞理论研究工作,尤其是要帮助具有上进心的年轻干警参与检察理论研究。三是各级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要在一定时期内有自己的研究重点和研究方向,避免只是跟随某些研讨会主题、热点主题进行研究,最终成为检察理论研究的墙头草。
五要加强地方各级检察院研究室建设。一是要加强地方各级检察院研究室人员素质建设。选拔任用研究室主任、副主任,除了要具备干部的一般条件之外,还要充分考虑该同志的检察理论研究能力如何,是否具有较扎实的写作功底,坚决配好配强研究室领导。给研究室分配普通检察人员,也应当充分考虑该同志的理论研究和写作功底如何。二是各级院研究室要充分明确自己的定位,努力干好自己的本质工作,以“有为”换取“有位”,避免出现长期的“无为”导致的“无位”、“错位”的现象。三是各个省级院研究室要普遍建立“基础理论研究科(组)”,比较大的市级检察院研究室也要普遍建立“基础理论研究科(组)”,设置专职检察人员从事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充分重视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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