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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贺胤应
所谓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就特定的民事案件提交法院审理的一种制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立了此种机制,我国尚无此制,主要停留在星星点点的实践摸索 和理论探索阶段。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状要求我们应该尽快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机制。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
目前,世界诸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有两种,一是公益理论,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多基于公益理论来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机制。这种理论认为,检察机关是公益代表者,其职权更多地体现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检察机关就应该代表国家和社会提起民事诉讼。 一是国家全面干预理论。前苏联等国家多基于国家干预理论来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机制。这种理论认为,国家对私法关系具有干预权,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活动也就有相应的干预权,并以此种干预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维护。
笔者以为,法律监督理论可以作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第一,国家全面干预理论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使其意志自由限制在法律的适度范围内,以协调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拥有的法律监督权(广义角度)是与行政权、审判权相平行的国家权力,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得以统一贯彻实施。而此种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以诉讼行为为载体,监督是目的,诉讼是手段。刑事诉讼中如此,民事诉讼中也如此,离开了诉讼手段,在当下情况下,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就很难有效实现,因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还具有现实的需要。
但是,为避免检察机关不正当地行使提起民事诉讼权,对民事活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应该在目的和范围上加以引导和限制,为此,很有必要引入公益理论,也即公益理论也应作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另一理论基础。这不仅因为检察制度从其产生时起便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检察机关的使命,还因为能够约束检察权的行使,弥补法律监督理论的缺陷。综上,笔者以为,法律监督理论和公益理论都应该作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其中,公益理论旨在明确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法律监督理论旨在声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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