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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贺胤应(2)
在检察实务中,检察机关究竟应该对那些案件提起民事诉讼。让我们首先来看看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世界诸国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主要有如下几类:(1)自然人身份案件,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2)法人案件,包括法人破产、解散、清算等。(3)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案件,如确认婚姻、遗嘱、合同无效等。(4)侵权案件,包括侵害非特定人的公共利益或侵害特定对象并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如环保案件等。(5)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如垄断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等。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与国外相比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应严格限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因此笔者认为,不宜将自然人身份案件,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案件列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因为对这类案件的过多介入,可能导致检察机关本身不堪重负。结合我国国情,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应该严格贯彻公益理论原则,也即是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应该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为了维护某个人、某个组织的利益。下列几类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民事诉讼。
(一)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案件
现阶段在我国民事、行政法律关系领域,侵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破坏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国有资产流失是指采用非法手段,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或者故意加以毁坏,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深入,一些不法分子乘机钻政策的空子,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愈演愈烈。从相关资料看,国有资产流失渠道主要有:国有公司的厂长、经理、董事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利用职权为亲友非法牟利;在国有企业改制、转轨过程中,虚假出资,变相侵占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
国有资产流失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有两类:一是行政责任,一是刑事责任。对于行政责任,可以通过政府部门予以处理,追究当事人的领导责任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可依法对行为人提起公诉。但是,在这类案件中,涉及到一个民事责任的问题,也即对于流失的国有资产的追赔问题。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被害人(国有公司等)起诉的办法保护这些合法权益。但是,有一些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由于没有合适的起诉人,法律救济手段不力,从而使国有资产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司法保护或者根本就得不到司法保护。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是国家利益的代表,维护国家利益是其神圣的职责,就应该站出来,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因此,应该将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纳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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