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贺胤应(3)
(二)垄断案件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形成了不少全国性的行业垄断部门,如供电、电信、医药、铁路、银行等。步入市场经济时期,这些垄断行业时常利用垄断优势,排挤其他相关合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如弱小的经营者、消费者等处于弱势地位,寻求救济的渠道较少,即使可以提起相关诉讼,但当对簿公堂时,往往在人、财、物等方面无法与垄断企业相抗衡。另外,由于一般自然人通过诉讼所获得的利益不丰足,因此,许多人往往选择放弃诉讼。所以,必须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法律,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防止和减少企业的垄断行为侵害社会公众利益。
(三)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
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一般是个体损害不太大,但由于受害者人数众多而总的损害大,因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个体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其权益的动力不大。此外,由于代表人诉讼制度本身的不足,提起诉讼的人不一定能参加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打击了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因而,近年来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日益增多,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诉诸法律的案件寥寥无几。环境资源作为国家资源的重要部分,是广大民众赖以生存的基础,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维护的是法律权威和法益,而并非某些群体或某个人的利益,有权也有义务对涉及环境污染案件提起诉讼,才能使我们的生存空间得以有力的保护。
(四)损害公共设施的案件。
损害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其表现多种多样,如行政机关非法占用公共设施,未给予合理维护而造成损害,等等。但是现行民事、行政法律没有规定对这类违法行为的诉权,公众的利益虽然受到了侵害,但常常告状无门。因此,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是很有必要的。
(五)其他没有起诉主体的民事案件。
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而有些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往往由于无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而不能提起诉讼,即使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构想
1、立案的材料来源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首先一个问题是立案。立案作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开始,必须有说明存在相应的民事案件的材料。这些材料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立为民事案件受理的依据。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的立案材料来源有四个方面,分别为公安司法机关自行发现、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等这四个方面,结合民事诉讼的特点,笔者以为,犯罪人的自首不适宜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来源,因为民事诉讼中不存在犯罪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中的立案材料来源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的自行发现,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对于一些涉及到公益的民事案件可以依法主动提起民事诉讼;二是自然人和相关单位的举报。在刑事诉讼制度视野中,自然人和相关单位的举报是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材料来源,检察机关要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方式也不可或缺,也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三是部分被害人的请求。之所以说“部分”,是因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这几类案件,如垄断案件、环境污染案件等,往往侵害到众多当事人和单位的利益,只要有一部分被害人请求即可;之所以说“请求”,是因为作为被害人,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也是适格的当事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其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是求助于检察机关。被害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一方面具有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的强烈愿望和积极主动性,另一方面,在许多民事案件中,又因为被害人与侵权人有过接触,能够提供较为详细的、具体的有关侵权事实和侵权人的情况,所以其请求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被害人的请求也是重要的立案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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