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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贺胤应(4)
2、立案的条件
立案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为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一定的事实材料就能立案,只有这些材料所反映的事实符合立案的条件时,才能依法立案。检察机关发现或者收到民事案件举报或请求后,应当进行一定的审查,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后,才可以立案。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审查这三个方面: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本文前述范围内的五类案件;二是审查是否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三是审查是否有适格的原告,且原告是否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和可能性。
3、案件的审查处理
检察机关决定立案后,则需要对案件进一步进行实质审查。如经过审查认为,该案确实属于前述范围内的案件,并且具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条件,那么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此处的审查期限,我觉得宜为六个月,如果是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案件,可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三个月。因为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一般来说都是案情比较复杂、取证比较困难的案件,规定为六个月,有助于检察机关利用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如果经过调查取证及审查处理,发现检察机关没有必要提起民事诉讼,或案件证据不足不宜提起民事诉讼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定不起诉决定书,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如果有举报人和请求人,还应向有关举报人或者请求人送达不起诉决定。有关举报人或者请求人认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能成立者,可以向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议,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复议完毕。
4、提起民事诉讼的机构的制度构想
应由检察机关内部哪一个部门提起民事诉讼?目前,争议比较大,有观点认为,应由公诉部门附带办理;有观点认为,应单独设立一个“民事诉讼检察处(科)”;也有观点认为,应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兼职负责。笔者以为,这些观点都是不成熟的,不符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公诉部门本身亟待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已经很多,没有人力和物力去再负责提起民事诉讼;另外,由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同时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也易引起检察人员角色的混乱,不利于案件的处理。而单独设立一个“民事诉讼检察处”也没有必要,反而会带来机构臃肿之弊端。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的经验和便利条件,因此,在现阶段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尚处于探索的情况下,可以先由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兼职审查起诉民事案件,等到时机成熟,可以尝试在此类案件易发的部分地区检察院单独设立一个部门,专事负责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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