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贺胤应(5)
5、如何向法院提出诉讼?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期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诉讼后,也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处没有必要详细论述。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一是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的检察员应当处于原告的地位,但由于检察机关又具有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这决定了检察机关的这种原告的地位又与一般的原告不同,即检察机关既是原告,又是法律监督者,享有一般原告所没有的权利,如有权查阅案件材料,参加审查证据,对案件处理提供意见等。就区别于一般原告地位而言,这可称为特殊原告地位。二是检察人员的称谓问题。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应称为“原告”,有的学者认为应称“国家公诉人”;有的学者则主张称“监诉人”等。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出庭检察人员应称“民事公诉人”为宜。这是因为检察机关所提起的案件是民事案件,同时出席法庭的又是与一般民事原告不同的代表国家的检察官,所以称之为“民事公诉人”较为妥当。
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立法建议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至今尚未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这一制度这不能不说不是一大缺憾,因此立法机关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尽快予以解决。具体来说,可以从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现行立法。
1.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并规定具体的条件、范围与程序。尤其在程序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特点。一般而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所涉及的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往往并无处分权,从诉讼性质上来看,大多属于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非财产转移因素之诉,并且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存在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一是民事主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审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不能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
序,而应构建一种特别的诉讼程序。从国外立法来看,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非讼程序来解决的。法院的职权探知主义与非诉法理在程序设计中得以充分肯定。
2.在相应的民事经济实体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相应职责从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代表国家以司法手段主动干预民事生活确立法律基础。如在破产法的修改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对破产行为是否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享有监督检查权,对确有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或撤销破产宣告,以重新进行破产清算。再如,在即将制定的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那些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垄断行为,有权提起诉讼,从而限制或解除这些不当垄断,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此外,在合同法中,也有必要明确规定,对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总之,随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与此相应的民事经济实体法有必要明确检察机关相应的职责,从而为其提起民事诉讼确定实体法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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