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机制/王永刚(3)
(四)和解不捕的风险是可控的。可通过制度设定和解不捕案件的范围,如可限于邻里纠纷、同事纠纷、亲属纠纷等社会关系较易修复的案件来增强可控性。由于这类案件的涉案范围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司法严肃性不致被质疑和曲解。轻微刑事案件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稳定性强,妨害诉讼的可能性不大;通过对拟和解不捕的嫌疑人综合进行审查和评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嫌疑人出现脱保、逃讼等破坏诉讼行为的可能。
(五)刑事和解并非“以钱赎刑”。由于案件中以加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为前提,因此会被误解为“以钱赎刑”,为消除这种误解,先分析如下:首先从运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尤其严格范围规定(详见捕前和解范围框定)。其次刑事和解是在公、检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按照法律程序监督进行。
四、捕前和解的适用程序
1.告知。在审查逮捕阶段,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认为符合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并向其发告知书;属于可以建议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进行捕前和解案件的,应向其发建议捕前和解告知书,及时听取和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建议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向检察机关提捕案件时,对符合捕前和解条件但未在侦查阶段进行和解的案件作出提示说明,向侦查监督部门发建议进行捕前和解意见函。
2.申请。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一致,希望进行捕前和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一方提出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向另一方转达告知。
3.受理。侦监部门承办人收到捕前和解申请书后应进行案件审查,发现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填报捕前和解审批表,报请批准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经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批准并向检委会备案或报请检察委员会决定后,进行捕前和解。
4.和解。如前所述,将刑事和解案件纳人检调对接机制,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社区街道等调解机构具体组织主持和解工作,检察机关具有监督审查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和解主持人本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可以主持召开一次或者多次和解会议,但不得超出侦监部门委托其进行捕前和解时所限定的期限。具体步骤为:
(1)解会议开始后,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预审人员就案件的基本事实及法律意见向参与人进行说明,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说明完毕后即退场由主持人主持和解。(2)受害方叙说。即受害方就加害方的犯罪行为使自己或其亲属所遭受的痛苦、损失、对生活的影响进行叙说。(3)加害人陈述及道歉。加害人应当陈述其犯罪动机、悔过等情况,并向被害人真诚道歉以求获得谅解。(4)协商。受害人接受加害人道歉后,在主持人主持下协商具体和解条件,主持人作书面记录。(5)签署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条件后,犯罪嫌疑人出具悔罪书,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在主持人的主持下,被害人与嫌疑人签署和解协议,主持人见证并签字。(6)移送和解协议。主持人将和解协议提交检察机关,由侦监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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