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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机制/王永刚(4)
五、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机制的价值性解读
与刑事和解不诉相比,和解不捕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和解不诉是当前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主流做法,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和解较之批捕阶段进行和解确有事实证据、办案时间等方面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潜在不足。和解不诉案件的嫌疑人一般均被逮捕羁押,而逮捕会产生间接的负面后果:失学失业,家庭冲击,看守所亚文化的“交叉感染”风险,沉重的犯罪化“标签”等;宽泛的审前羁押,很可能导致出现审判前逮捕“透支”刑罚的现象;逮捕还会直接导致监禁刑的适用,“逮捕案犯不判缓刑”在司法实务中几乎成为惯例性做法,大量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因逮捕丧失了获判非监禁刑的可能。因此,刑事案件和解不诉并非无可挑剔,所谓“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和解不捕则没有上述不足,具有“和而不同”的独特价值。作为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模式,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机制增强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刑事人文主义关怀,有利于轻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能够有效消弭社会冲突,平抑社会矛盾,恢复因犯罪破损的社会关系。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的价值,还在于能够进一步优化审查逮捕机制,认罪悔罪表现、和解诚意、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一系列内容,能够表征嫌疑人罪后心态,承载逮捕必要性判断的具体化落实。捕前和解机制可以作为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工作“泛捕化”倾向价值纠偏的突破口,部分实现逮捕制度的应然回归,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直接减少逮捕羁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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