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避执法风险谈查处无照经营的法律适用/田凯(4)
基于以上三种方法,分析前面的案例。张某无照经营,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冒用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无证照从事食品生产,违反《食品安全法》。三种违法行为,涉及查处无照经营的统一法、市场主体登记法、行业秩序管理法。从“法律分类法”来看,应适用“行业秩序管理法”;从“职权划分法”来看,工商部门无管辖权;从“法律适用法”来看,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即本案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如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应及时移送。
四、查无照并非工商部门的专利
现实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认识误区:查处无照经营只是工商部门的事情。事实上,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非工商部门的“专利”,也并非对所有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都有权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据统计,我国有近百部法律法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有明确规定,其中90% 以上都明确规定了前置许可的行政执法部门负有查处取缔的职责。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职责交叉、责任不清、部门之间监管脱节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监管合力的形成,这是无照经营行为屡禁不绝的一大障碍。
从法律规定上看,这一问题非常明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9号)确立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原则“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并对20个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分工。
五、几点结论
1、目前除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外,涉及市场主体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的法律法规有84部,包括113项,其中只有7项明确规定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由工商部门配合与其他部门共同查处的有10项,其余96项则规定由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由此可知,工商部门在查处无照中的角色与分量。
2、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规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一是对于无前置审批许可要求的无照经营活动,或者超出经营范围从事无前置审批许可要求的经营活动,由工商部门查处;二是对于需要前置审批而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应当由有关前置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工商部门予以配合;三是对于已经取得前置审批许可,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四是对于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由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工商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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