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唐青林(2)
经审理,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某某公司与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保密协议中均无竞业限制条款;左某离职后,某某公司在《员工离职审批表》上填写“自离职之日起启动竞业禁止条款”及之后某某公司以竞业禁止补偿金名义向左某账户汇款,均系某某公司单方行为。且根据左某在某某公司的工作也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佐证载明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手册》就是左某在确认书中所确认查收、阅读并声明遵守的那份《员工手册》。故法院对某某公司上诉要求左某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并判决支付某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人民币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主要讨论的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问题。在本案中,某某公司由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载明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手册》就是左某在确认书中所确认查收、阅读并声明遵守的那份《员工手册》,法院对某某公司要求左某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不予认可。那么,在用工过程中,企业的《员工手册》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如何使企业的《员工手册》发挥其应有的拘束力?
1、《员工手册》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我国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对于法定竞业限制,主要表现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
对于约定竞业限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也规定:“企业、事业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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