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唐青林(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3、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对于竞业限制,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拟与劳动者做出竞业禁止约定的,应当就竞业禁止的范围和期限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做出明确规定,而不能仅仅规定在《员工手册》中。
本案中,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与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保密协议中均无竞业限制条款,故法院对某某公司主张的与左某的竞业限制约定不予认可。
4、竞业限制的限制期限
作为一项约定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但是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我国法律经历了一个从长到短的过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才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都有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宜过长,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可见,我国现行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两年,超出两年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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