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避免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注意事项/唐青林
离职员工避免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注意事项
——东莞市ASD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谢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文章出自:《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
案件要旨
为了避免卷入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离职员工应当注意以下事项:提前三十日将离职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严格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满后,员工也应当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新单位工作过程中不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直至其商业秘密被公开。
基本案情
谢某于2006年10月8日入职ASD公司,任技术总监。双方于2009年1月1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10月8日起至2011年10月7日止。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日,ASD公司、谢某还签署了《东莞市ASD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保密协议》约定:谢某在任职期间将获得ASD公司支付的保密费840元/月(其中包含保密费、择业禁止费),谢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均有义务保守ASD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谢某离职后两年内仍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此期间的择业禁止费用已包含在工资报酬总额中;若谢某违反保密协议的任何条款,应当一次性向ASD公司支付违约金67200元,同时ASD公司有权一次性收回已向谢某发放的所有保密费,择业禁止费(无特别约定时按已发放保密费计算)。双方确认谢某在职期间,ASD公司实际向谢某共计发放保密费和竞业禁止费共计15387元,其中保密费占20%(即3077.40元),竞业禁止费占80%(即12309.60元)。2010年7月15日,谢某向ASD公司申请离职,并已结清在职期间的工资。
离职后,谢某入职东莞市联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碳公司”)工作。ASD公司遂以谢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1.谢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67200元;2.谢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5280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松山湖仲裁庭作出东劳仲院松庭案字[2012]1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ASD公司的全部请求。ASD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另查明,联碳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防静电类高分子材料,而ASD公司的经营范围则是防静电制品与器材的销售。一审法院查明,联碳公司在2012年10月23日前没有代扣代缴谢某的个人所得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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