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唐青林(4)
相关商业秘密法律问题专项讨论
1、 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
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法定竞业限制”做出了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
对于约定竞业限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中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可见,竞业限制的对象是掌握了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人员。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左某在某某公司的工作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
2、 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条件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必须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可见,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和企业之间的一项约定义务,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等内容,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当予以明确约定,否则劳动者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在本案中,某某公司与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保密协议中均无竞业限制条款,而在给左某签收的《员工手册》中并未加以约定,故法院对某某公司要求左某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不予支持。
(2) 竞业限制人员必须属于竞业限制人群。
根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义务通常仅限于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的相关人员,而不应当扩大到企业的每一个员工。本案中,法院认为左某在某某公司的工作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
(3)企业与用人单位必须约定一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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