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方式 纷/唐青林
文章出自:《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
案件要旨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方式:(1)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违法使用、披露商业秘密或允许他人使用不当获取的或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ZF公司成立于1996年。自2000年8月,ZF公司与颇尔公司签订《订货合同》之后, 双方分别于2003年、2006年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约定颇尔公司提供图纸委托ZF公司为其生产各种规格的不锈钢网孔管。ZF公司专门成立开发小组进行网孔管系列产品的攻关并不断改进网孔管生产设备。2005年12月ZF公司制定保密制度。在长期经营中,ZF公司以网孔管系列产品形成了主要生产支柱并以颇尔公司为特殊客户发展了相对固定的客户群。
2005年1月,王某良正式在ZF公司工作。2008年1月,王某良与ZF公司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制度》。
上诉人(原审被告)网业公司和上诉人(原审被告)过滤材料公司分别成立于2003年和2010年。余志文曾在被告网业公司负责技术工作。2009年7月至8月间,王某良与ZF公司员工张发到苏州、无锡等地出差调研,余志文代表网业公司接待过王、张二人。余志文了解王某良懂网孔管生产技术并介绍王某良到二被告公司解决有关生产难题。同年8月29日,王某良以请假名义自动离职,未办理辞职手续。之后,王某良经余志文介绍在网业公司和过滤材料公司从事网孔管生产技术指导工作并领取报酬,参与了有关生产设备的制造。2011年1月,过滤材料公司与颇尔公司签订合同为其生产115739系列不锈钢网孔管,此后陆续与颇尔公司发生网孔管业务。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自主研发的螺旋焊接网孔管卷焊机技术信息和与之相关的客户资料是经过长期斥资组团研发和积累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制度》、指定禁行区域等方式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因此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
被告王某良在与原告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将所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料披露给了二被告公司,违反保密义务约定,未经辞职和脱密,擅自到其他公司从事与原告公司业务相同的技术工作,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网业公司和过滤公司二被告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告王某良系原告公司网孔管生产的技术人员仍竞业使用,过滤公司及网业公司在明知王某良掌握ZF公司的相关技术秘密,仍要求其为自己生产与ZF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设备和产品,存在明显的恶意,构成共同侵权。被告过滤材料公司、被告网业公司和被告王某良应连带承担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数额448602.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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