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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方式 纷/唐青林(3)
可见,我国法律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不正当手段”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贿赂、虚假陈述、或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的间谍活动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违法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并进行了违法使用或披露;(2)行为人通过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但违反了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的约定义务,违法使用或披露该商业秘密信息,这就构成了违约责任。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时常会发生侵权责任法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如本案中被告王某良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选定其一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王某良在与原告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违反保密义务约定,将所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料披露给了二被告公司,属于“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的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见,第三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应当以“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前提,否则,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过滤公司及网业公司明知王某良掌握ZF公司的相关技术秘密,仍要求其为自己生产与ZF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设备和产品,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构成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法院对ZF公司提出的两被告与王某良共同侵犯商业秘密的主张予以支持。

对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建议
1、加强对企业涉密人员的管理,防止员工跳槽后带走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的损失。事前防范永远比事后救济有效得多,尤其是对于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企业核心人员的管理,更是不容懈怠。对此,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企业核心人员的管理:
(1)优化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根据重要程度将商业秘密划分不同的等级,安排不同的负责人对各类商业秘密进行分工管理,各司其职。未经有权机构允许,相关涉密人员不得私自打探或阅览秘密的其他部分。
(2)与涉密人员约定一定的保密期。约定在劳动终止前或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不得离开企业,应当接受企业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
(3)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涉密员工离职需交清涉密材料,在离职前必须将涉密材料全部交予接手人,防止涉密人员将企业商业秘密带出公司。
(4)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可根据不同的对象以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给予员工适当的保密费,以鼓励涉密人员按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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