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方式 纷/唐青林(4)
(5)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涉密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任职,也不得自行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商业秘密中的专项法律问题
1、商业秘密诉讼纠纷中的司法鉴定程序?启动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本案中,法院认为,本案司法鉴定是由被告过滤公司申请启动,鉴定机构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确定的;鉴定当日,原审法院工作人员、北京国威知识产权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原告技术人员共同到被告过滤公司,在四方在场下,鉴定人员进入生产车间提取鉴定材料,对涉案设备进行了拍照并全程录像。过滤公司的工作人员王彦旭等人在现场。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结论科学严谨。故法院对网业公司、王某良提出的鉴定程序不合法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2、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的,企业如何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案由为“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故法院对原告ZF公司同时主张被告王某良违反《劳动合同书》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制度》并应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重复审理。
3、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认定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二、具有实用性,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实际操作,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三、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的外泄。
本案中,原告自主研发的螺旋焊接网孔管卷焊机技术信息和与之相关的客户资料是经过长期斥资组团研发和积累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ZF公司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且企业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制度》、指定禁行区域等方式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故法院对涉案信息构成原告商业秘密的主张予以支持。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