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的法院管辖权/唐青林
文章出自:《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
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纠纷法院管辖权因当事人提起的诉由不同而有所区分:若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权利人提起违约之诉,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王文某、山东阳谷HT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五初字第1243号民事裁定,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所称侵权事实不存在,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发生,而不是所谓的经济效益下滑和收入降低这种间接的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扩大“侵权结果发生地”的适用范围,应予纠正。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人王文某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密协议》第五条约定,因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交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解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东莞市莞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予以驳回。
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专家点评
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本案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任何案件的审判都是从确定管辖法院开始的。因此,正确确定法院的管辖权限是法院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问题,我国法律并未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在前文案例中,我们已经提到,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因诉由不同,确定管辖的法院也有所不同。根据当事人的诉由,可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分为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对于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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