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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书稿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唐青林(2)

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邓答》书稿所体现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和内容选取体现了编撰者一定的智力创作,该策划创意是PS书坊公司在就相关图书出版市场进行考察论证后选取的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选题,其编排体例是在以往存在的国家领导人答记者问这一形式的基础上开创性的将国家领导人会见外国元首与接见外国记者融合为一体的新的编排体例,该书稿中的内容选取也是PS书坊公司在大量有关邓小平外交事件的相关资料中有选择性的进行摘录编排而成,这些信息共同组合形成书稿,不属于公知领域。该书稿在未获得审批前已经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时PS书坊公司就该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采取了与之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故PS书坊公司《邓答》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构成商业秘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台海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邓与》;南京KL文化公司停止发行《邓与》一书;台海出版社赔偿PS书坊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费用5 000元。   
PS书坊公司、台海出版社均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本案中,PS书坊公司将我国国家领导人邓小平会见外国元首和接见外国记者等内容作为图书选题加以确定,并将相关素材加以择选汇编,形成上述两部分内容有机结合的新的编排体例,该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等信息本身并不为公众所知悉。PS书坊公司虽非具有相应资质的图书出版机构,但这并不影响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有关图书出版机构合作、将书稿交由有关图书出版机构出版发行。虽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邓答》书稿需要经过审批备案后方可出版,2009年《邓答》书稿也未能通过相关审批程序,但这并不排除该书稿在作出相应修改后存在获得审批通过的可能。PS书坊公司与其内部员工、书稿编撰者和照排人员均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就书稿出版报批事宜与台海出版社联系沟通时,PS书坊公司亦仅与作为专业出版机构的台海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马铁联系,严格限制了书稿内容的知悉范围,故可以认定PS书坊公司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综上,法院认为,以PS书坊公司《邓答》书稿为载体的相关图书出版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等信息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本案中,台海出版社出版的《邓与》一书,与PS书坊公司《邓答》书稿在策划创意方面完全相同,与2010年《邓答》书稿在编排体例、内容选取方面存在高度的相似性。因此,可以认定台海出版社在出版《邓与》一书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了PS书坊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应该承相应的民事责任。南京KL文化公司销售的《邓与》一书为侵权图书,应承担停止发行该图书的行为。但南京KL文化公司是在台海出版社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出版《邓与》一书后与其签订《图书包销协议》的,南京KL文化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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