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书稿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唐青林(3)
原审判决虽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酌定了台海出版社赔偿PS书坊公司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和诉讼合理支出,但该赔偿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PS书坊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故法院在综合考虑相关市场调研成本、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市场需求及经营风险等因素,对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其酌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法院予以调整。法院判决:台海出版社赔偿北京PS书坊图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五千元。
专家点评
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可见,确定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真实存在,是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第一步。本案的焦点问题也正是北京PS书坊的《邓答》书稿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可见,并非所有的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能构成商业秘密,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一定的优于行业内一般信息的秘密点,该秘密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二、具有实用性,即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实际操作,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有保护的主观意图,并采取了使该信息外泄的合理措施。
本案中,PS书坊的《邓答》书稿,其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和内容选取体现了编撰者一定的智力创作完成的,该策划创意是PS书坊公司在就相关图书出版市场进行考察论证后选取的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选题,其编排体例是在以往存在的国家领导人答记者问这一形式的基础上开创性的将国家领导人会见外国元首与接见外国记者融合为一体的新的编排体例,书稿中的内容选取是PS书坊公司在大量有关邓小平外交事件的相关资料中有选择性的进行摘录编排而成,这些信息共同组合形成书稿,不属于公知领域,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知悉,对于PS书坊公司来说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对于该部分信息,PS书坊公司在书稿的策划、编排和审批的各个阶段,均和相关负责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因此法院认为,PS书坊公司的书稿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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