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单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唐青林(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之规定,杨某勇、吴虎侵犯了RF公司的商业秘密,且杨某勇违反了《劳动合同书》第三十条的保密协议,违反了保密责任,对RF公司要求杨某勇、吴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陈锋实施了侵权行为,故RF公司请求陈锋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之规定,本案中RF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杨某勇、吴虎因侵权所获利润亦难以确定,法院依据杨某勇与RF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对违反保密协议后违约金数额的约定,考虑侵权行为与RF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市场、需求、二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杨某勇、吴虎共同赔偿RF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因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侵犯人身权的情形,杨某勇、吴虎的侵权行为并未损害RF公司的人身权,故对RF公司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一、杨某勇、吴虎立即停止使用常德市RF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客户信息资料;
二、杨某勇、吴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常德市RF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专家点评
本案中,RF公司主张杨某勇、吴虎发送短信给包括该公司客户在内的不特定主体构成对其客户名单的侵害。那么,本案的焦点问题则在于,RF公司掌握的常德区域内购买福特品牌车辆的客户信息资料是否构成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呢?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中客户名单又称为客户信息、通常指经营者将其作为交易对象的客户名录、地址以及其材料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指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殊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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