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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唐青林(4)
在本案中,原告RF公司在提交的证据中,仅仅对其经济损失、信誉损失的情况说明,却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故法院对RF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300000元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在考虑侵权行为与RF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市场、需求、二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杨某勇、吴虎共同赔偿RF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这离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相差甚远)。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作为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赔偿数额项,如何能够使法院在赔偿数额上作出有利判决?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可见,在商业秘密案件的赔偿数额的问题上,法院通常会依据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以及权利人为调查侵权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来综合衡定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要求权利人对这些金额和花费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证据,以最大程度地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在本案中,原告RF公司在提交的证据中,仅仅对其经济损失、信誉损失的情况说明,却没有对其损失的具体数额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对RF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额300000元不予支持。
2、赔礼道歉是否适用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责任形式?
“赔礼道歉”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手段,故在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不予适用,除非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了商誉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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