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构成的抗辩理由/唐青林
文章出自:《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
案件要旨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可以以涉案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抗辩。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性;具有实用性和经济价值以及保密性三个特征。
基本案情
被告王文超于2012年2月29日前在原告知易公司从事销售顾问工作。2012年2月29日,被告王文超从原告知易公司离职。5月18日至8月22日期间,被告王文超担任被告佐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8月22日后至今,被告佐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于观斌,被告王文超继续在被告佐成公司工作至今。
在本案中,原告知易公司主张“知易网管理中心”商标注册系统为该公司独立开发并已在网站www.zhiyiwang.com在线运营的源代码程序,系维系该公司经营盈利的核心商业秘密。被告佐成公司、王文超共同主张“知易网管理中心”商标注册系统源代码程序属于公开公知领域,公众能够知悉,但是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勘验,“知易网管理中心”后台管理系统由39个功能模块组成,其中商标注册系统由12个功能模块组成,每个功能模块均由独立的源代码程序编写而成,能够在网站www.zhiyiwang.com中实现在线的商标注册、成功率查询、签约、客户资源管理、合同管理、商标管理等操作功能。
原告知易公司另向法院提交“知易网管理中心”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的网页截屏;被告王文超(受聘方)在原告知易公司工作期间,与原告知易公司(聘用方)签订了劳动及保密协议。原告知易公司与被告王文超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的《员工离职登记表》,其中载明: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及保密承诺(本人承诺对知易公司及知易网网站的运营方式、用户名和密码、客户信息、培训资料、QQ群共享文件信息、QQ群交流信息等商业秘密信息在离职后负有绝对保密义务。任何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上述信息的行为,应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原告知易公司通过提交上述三份证据,证明该公司对于“知易网管理中心”商标注册系统以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登录,并采取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制订保密规章的保密措施。经询问,原告知易公司认可被告王文超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不能接触到商标注册系统的源代码程序内容。被告王文超对此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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