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商业秘密构成的抗辩理由/唐青林(2)
  庭审中,原告知易公司向法院提交2012年5月2日被告王文超与原告知易公司在职技术员工傅晓忠的电话录音,拟证明被告王文超采用利诱的不正当手段通过原告知易公司的技术员工傅晓忠非法窃取原告知易公司的商业秘密;原告知易公司又通过向法院提交佐成网网站的首页、商标查询、商标注册价格的页面,以及2012年9月11日原告知易公司员工与被告佐成公司员工的QQ聊天记录和佐成网网站后台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商标注册代理合同,证明被告佐成公司使用原告知易公司的商业秘密实现佐成网网站的运营。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知易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二、被告佐成公司、王文超是否侵犯了原告知易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受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须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根据证人证言及庭审勘验的内容,可以证明“知易网管理中心”商标注册系统的源代码程序系由原告知易公司独立开发并已在知易网网站在线运营实现经济利益,且无证据证明已为原被告公司所属行业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因此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利益性;原告知易公司采取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制订保密规章、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的保密措施,使其技术信息并不能为他人容易获得,具有保密性。综上,法院认定原告知易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利益性和保密性,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庭审中,被告佐成公司、王文超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知易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已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故二被告关于“知易网管理中心”商标注册系统源代码程序来自公开公知领域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案中,原告知易公司认可被告王文超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无法接触涉案的商业秘密,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王文超在原告知易公司工作期间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涉案商业秘密,故法院认为原告知易公司在本案中不能证明被告王文超个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对于原告知易公司要求被告王文超停止在佐成网的后台管理系统中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