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唐青林
文章出自:《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
案件要旨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之诉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1)侵权行为的存在。即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基本案情
(案情略)
专家点评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审判的重要环节。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即为被告GBD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见,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时,很有可能会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JCRT公司有权选择以侵权之诉主张GBD的侵权责任。
在商业秘密的侵权之诉中,权利人该如何主张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对此,我国法律并未对商业秘密的侵权损害做出特殊约定,因此,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可以参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来进行。一般侵权行为是相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而言的,它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因此,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一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1)侵权行为的存在。即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案中,GBD利用在JCRT公司工作的便利,将其掌握的JCRT公司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其担任股东的DMGN公司使用,属于泄露、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本案中,GBD伙同DMGN公司抢夺原告公司的客户并进行了大量商标代理交易,给原告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公司的经济损损失正是由于GBD在职和离职后的侵权行为造成的。(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本案中GBD作为商业代理业务的从业者,应当知道JCRT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对于客户信息的保密要求,并应知晓上述信息对于商标代理企业经营的重要性而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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