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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唐青林(2)
可见,在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中,需要权利人对员工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客观行为、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提出相关证据,否则,其主张很难被法院采纳,这就对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主张员工的侵权之诉,通常是以员工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为由,但这部分案件获胜者并不多,大部分案件多以诉讼调解结案。

对于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在招聘员工时,应当与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并特别注意对相关证据的保留。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企业就可以掌握主动权,可以选择起诉员工的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虽然JCRT公司主张曾与GBD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但未能提交其与GBD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相关证据。因此,本案JCRT公司最终仅能以侵权之诉主张GBD的侵犯商业秘密责任。

相关商业秘密的专项法律问题
1、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指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殊客户。”可见,并不是所有公司的客户名单都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企业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必须要具有不为公知性、实用性和经济价值及保密性。
本案中,JCRT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客户名单具有区别于公共信息的特定性,且该公司对涉案客户名单采取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订立规章制度并使用专门的客户管理软件管理客户信息,故法院对JCRT公司提出的涉案客户名单构成企业商业秘密的主张予以支持。
2、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措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本案认为,JCRT公司对涉案客户名单采取了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订立规章制度并使用专门的客户管理软件管理客户信息等保密措施,上述措施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客户信息的泄漏,故法院认为JCRT公司对涉案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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