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唐青林(3)
3、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诉讼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权利人有权根据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两者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诉讼管辖等的不同,对行为人提出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由于JCRT公司未能提交其与GBD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因此,本案JCRT公司无法以违约之诉控告GBD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JCRT公司按照DMGN公司为涉案34个客户进行的商标代理的数量、类型并结合其自身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出的金额(107.03万元,包括3万元律师费),并不能等同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亦非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故对该赔偿数额,法院未予全额支持。最终,法院根据二被告的侵权情节、后果、主观恶意程度以及JCRT公司的收费标准,并结合客户名单在商标代理业务中的重要性、商标代理企业一般的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支持数额。对于JCRT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法院则根据该费用的合理程度、必要性以及经济损失的支持数额等相应酌定。最终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律师费1.5万元。
法条链接
1、《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殊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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