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标准/唐青林
文章出自:《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
案件要旨
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所谓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都是指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实际发生的地方。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之前,案件当事人应当对其要求审理的法律关系充分明晰,以确定正确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基本案情
吴祥林和陈庭荣系湖北JD公司原员工,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和工程部负责人,在工作期间与湖北JD公司签订了具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吴祥林和陈庭荣在离开湖北JD公司后,有义务保守工作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且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湖北JD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工作,也不得自行从事与湖北JD公司相同的业务。
吴祥林2009年11月擅自从湖北JD公司离职后,2010年2月化名代洪漳加入郑州RD公司担任总经理,利用其在湖北JD公司获取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客户网络、经营模式)为湖北JD公司开展业务。陈庭荣于2006年初离职后,从2006年起先后在荆州三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RD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和郑州RD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010年1月自行成立郑州RD公司。陈庭荣利用在湖北JD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在上述单位从事与湖北JD公司相同的清洗业务。陈庭荣曾于2006年和2007年因侵害湖北JD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受到法院判决制裁,但其在2007年后继续大肆侵害湖北JD公司的商业秘密,非法承揽了20多家电厂清洗业务获取巨额利润至今。陈庭荣和吴祥林以郑州RD公司为掩护,利用在湖北JD公司获取的商业秘密,先后在深能和合电力(河源)有限公司(2010年6月)、湖北黄石电厂(2011年5月)、襄阳电厂(2011年6月)、宁夏大唐国际大坝电厂(2011年7月)承揽清洗施工业务,给湖北JD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1年9月,湖北JD公司以吴祥林、陈庭荣和郑州RD公司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法院审理
吴祥林、陈庭荣、郑州RD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湖北JD公司以吴祥林、陈庭荣、郑州RD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的诉讼,三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湖北JD公司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遂依法裁定驳回三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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