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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标准/唐青林(3)
  法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不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襄阳电厂所在地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之一,故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并审理本案。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专家点评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讨论了商业秘密案件的法院管辖权问题。一般来说,在确定管辖时,会先确定商业秘密案件的法律性质,即为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很明显,本案为RD公司对三被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侵权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所谓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都是客观的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发生的地方,而不以权利人主观想象和认为为基础。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之前,案件当事人应当对其要求审理的法律关系充分明晰,以确定正确的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发生的地方。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两者一致,均在同一地点。但也存在两者不一致的情形。因此常会发生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现象。
在本案中,湖北JD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吴祥林和陈庭荣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陈庭荣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郑州RD公司明知陈庭荣和吴祥林的非法行为仍然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上述分析以及《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判断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应是涉案商业秘密的实际使用行为地。由于三被告被诉使用该商业秘密实施清洗行为的行为地是深能和合电力(河源)有限公司、湖北黄石电厂、襄阳电厂、宁夏大唐国际大坝电厂所在地,结果发生地也在上述四个地方,均不位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市作为湖北JD公司的住所地,既不是涉案侵权行为的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的实际发生地,也并非三被告的住所地。因此,本案中,本案的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再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侵权行为发生地之一,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是合理的。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在提起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权利人应当对提起保护的商业秘密,包括控诉的主体、侵权范围、侵权方式加以明确,尤其是牵涉到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对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做出选择,从案件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诉讼管辖等各方面综合考量,再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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