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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唐青林
文章出自:《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

案情要旨
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保密使用的,只要权利人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该信息,均可以并行使用。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独立开发取得;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权利人自己泄密;合法受让或被许可而获得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
FY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主营设计、制造复合材料轴承产品及加工机械零部件。其在经营过程中,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一重加氢公司”)建立了比较稳定、长期的交易关系,积累了客户一重加氢公司的经营信息,内容包括:1、客户信息资料表,记载一重加氢公司的名称、地址、开户行帐行、税号、产品交易价格、交易方式,需求特点及业务联系人的相关情况等资料;2、自2004年8月至2008年8月,FY公司与一重加氢公司签订的11份滑板、轴承等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交易产品、需求数量、价格政策、结算方式、供货方式等内容;3、FY公司与一重加氢公司往来业务信函及传真。2003年2月,FY公司制定了《大连FY复合材料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制度》(以下简称《保密制度》)。
  BR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31日,系一家经营复合材料、复合材料轴承、模具零件及机械零部件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BR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原为FY公司技术部经理,BR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振海原为FY公司销售人员,在FY公司与一重加氢公司签订的11份滑板、轴承等产品购销合同中,2004年9月,王凯曾代表FY公司与一重加氢公司签订过一份购销合同,2005年1月、10月,李振海代表FY公司与一重加氢公司签订过两份购销合同。上述二人在尚未从FY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先于2005年5月31日与王凯妻子李丹及王凯岳母刘桂琴投资设立了与FY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BR公司,随后李振海及王凯分别于2005年9月、12月从FY公司离职,到BR公司任职经理、副经理。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间,王凯及李振海代表BR公司与一重加氢公司签订9份滑板、轴承等产品购销合同,累计金额652,100元。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FY公司所主张包括一重加氢公司的经营信息,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经费才能形成和获得,其他同类经营者不能从公共渠道轻易获得;FY公司对涉案信息制定了《保密制度》等相关保密措施,故FY公司的一重加氢公司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李振海、王凯利用其掌握客户名单的有利条件与王凯亲属合办BR公司,向FY公司的客户销售与FY公司相同的产品,披露并使用FY公司的客户经营信息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权行为;BR公司明知李振海、王凯的侵权行为,仍对相关信息加以使用,构成对FY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大连BR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大连FY复合材料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名单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大连FY复合材料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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